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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制度 促进中西部发展

1999-04-1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杨之刚和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其最终成果是研究报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这项成果提出了完善税收制度,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作者认为,改进现行税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应当是:设计客观效果更有利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全国统一税收政策,解决现行制度中形式上不平等和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政策差别问题。同时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税收收入运用等方面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具体建议如下:

1、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1)资源税。适度授权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调高资源税税率,并将地方对矿产资源产品征收的基金等纳入资源税,增加的税收收入归地方财政使用,增加的税负通过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提高,转嫁到资源加工和使用环节上。(2)增值税。完善增值税扣税办法,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样,中西部地区从中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抵扣,也可以鼓励全国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3)企业所得税。适时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慎重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使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完全与企业财务制度脱钩,通过避免重复征税、允许亏损结转和投资抵免等政策,鼓励通过资产重组建立企业集团。(4)完善可以增加中央财力的税种。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税率,对各类奢侈品、高档消费品、高消费行为征税,税率从高。对股票、债券、期货、期权、投资基金等征收证券交易税,以便为中央实施区域政策和支持中西部发展提供部分财力。

2、尽快完善分税体制。完善分税制的关键是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和税权范围,科学界定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改“基数法”为“因素法”,进而具体划分税种和分成比例。(1)改革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划分。首先,应废除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办法,改为中央与地方分率计征的共享税。其次,开征社会保障税,中央与地方之间低比例共享,以便在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上适当地“抽肥补瘦”。再次,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按交易人所在地分成,鼓励各地区加强证券管理和促进资金流通。改革的目标,是将收入分成制转变为分级、分税、分率征收制,建立独立的分级财政。(2)完善地方税。建立以房地产税、营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所得税结构,以及把地方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正税或附加税。区别不同情况,允许省级开征某些适合本地区特定情况的税种,以及在一定范围确定其税率的权力。

3、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即逐步减少以至最终取消税收优惠政策格局,同时辅之以少量特殊的区域税收优惠。(1)实行产业优惠政策。将目前的以企业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和地区特征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为优化产业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2)正确处理当前对东部地区有利的区域税收政策。有三种选择办法:一是逐步取消东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也不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区域性税收倾斜,保证全国税政的统一。二是改变东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形式,将东部地区的企业因优惠政策而少缴的税收,转变为政府债权借给企业继续使用或入股转作资本金。三是将东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在中西部普遍推广。

4、加快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取消对东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后,不宜再对中西部地区采取较多的地区优惠政策,而应增加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以解决区域经济均衡发展问题。转移支付中,对中西部地区公平政策取决于:(1)标准支出的核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支出,并逐年提高实际支出水平,最后达到标准支出水平。(2)标准收入的核定。应逐步从小税种开始,以标准收入替代1993年基数中的相应部分。(3)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式化并扩大分配总量。除改变税收返还的存量分配外,应从中央集中的增量财力中拿出更多的资金,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数量,并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因素计算法。(4)把专项补助重点转向中西部地区。

5、在税收收入的运用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主要内容为:(1)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2)对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开发提供补贴。(3)设立中西部地区发展基金或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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